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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简化中资行部分行政许可 明确外资行入股条件

2017-07-21 11:42 | 每日经济新闻 | 手机看国搜 | 打印 | 收藏 |评论 |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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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每经实习记者 王琛 每经编辑 曾艳艳

每经实习记者 王琛 每经编辑 曾艳艳

7月20日,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简化中资商业银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是银监会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部署的具体举措,有利于银行业提升工作效率,对更好推进兼并重组、补充资本,具有积极意义。

修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决定》共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个条款作出修改,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合并了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申请人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即可开始筹建工作;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等。

“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尤为重视的改革举措。银监会本次简政放权,是以市场为导向,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健全市场规则的需要。对银行简政放权,一方面,有利于降低银行经营成本,避免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改善间接融资结构,简政放权有利于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国有大银行战略转型,大力发展中小银行和民营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恒丰银行研究院商业银行研究中心负责人吴琦如是说。

明确外资银行入股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作出新规,具体内容如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今年初,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决定正是为保证上述政策措施落地,在《决定》中增加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

据了解,2006年之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经营,不具有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2006年,部分在华外资银行开始转为以本地法人形式经营,但外资银行在中国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通过境外母行进行。

《决定》还优化了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

董希淼表示,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发展加速,规模逐步扩大、分支机构不断设立和不良贷款增加,都加大了对资本的消耗。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尽管维持在监管要求之上,但呈现下降的趋势。由于近年来净利润增速趋缓,银行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较弱,发行一级资本债、二级资本债等资本补充工具,成为银行上市之外重要的资本补充方式。银监会在这种情况下修改相关规定,优化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条件,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有利于银行借助这样的工具及时补充资本,增强发展后劲,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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